解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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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卡寄來了才後悔?收到卡片七日內解約,銀行不得向你收任何費用
2026-09-07|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》第 43 條寫得很短:持卡人收到卡片七日內通知解除契約,銀行不得請求負擔任何費用,但已使用者不在此限。同一部辦法第 42 條也禁止銀行以「正卡申請人代理附卡申請人簽名」的方式受理附卡。本文說明這兩條在什麼情況下救得了你。


